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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冲刺”图书途中受阻

1999-06-0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李颖 我有话说

读者胡立奇因认为所购律师考试图书编校质量低劣而将出版社和主编双双告上法庭,而被告则称胡有意掩盖部分事实以夸大精神损失,并且是在意欲成为编写组成员未果后而威胁“各走各的道”。在图书的商品属性已为社会承认的时候,图书因编校质量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究竟怎样看待、处理这类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原告称:读这本书,在时间上、精力上造成很大的浪费,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1999年3月30日,供职于国内贸易局的读者胡立奇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成美双双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8年11月,因自学法律、备考律师需要,胡立奇在北京希望之星文化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购买了一本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成美主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冲刺——标准化模拟试卷精选》(以下简称《精选》)一书。在此后的学习过程中,胡立奇发现该书存在不少错误。据他最后统计,这本85万字的《精选》,其中的错误竟达660余处之多,差错率为万分之七点八,为图书编校不合格差错率的6.8倍。

胡立奇称,“读这本书,给读者时间上、精力上造成很大的浪费,有时为了纠正一道错题,要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时间和精力。既害怕自己水平低,把正确的答案理解成错误的,又害怕发现不了书中的错误,被书中的错误牵着鼻子走,承受着这两种心理上的压力”。于是,他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退还书款;2、赔偿损失800元;3、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有掩盖部分事实以扩大其受损的嫌疑,其诉讼的目的与动机都是为其出名获利的“人生价值”服务的。

针对胡立奇的起诉,两被告于4月底向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递交了一份民事答辩状。在答辩状中,两被告承认,“出版律考书中,因时间仓促等多种原因造成较多错误,理应自责并为读者负责”,两被告“都已深刻认识到这问题,因此曾主动给读者去信征求意见,并于1998年8月20日提供了勘误表,对胡立奇也多次表示歉意”。

被告认为,胡立奇在起诉状中片面强调书中的错误给其造成的精神压力等“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因是,“在其购买本书时,销售单位就告之此书有些错误,以后又多次告之这一情况,并提供了勘误表。”被告认为,胡立奇不仅在起诉状中只字未提这一情况,甚至连勘误表也从未提及,“不能不考虑其有掩盖部分事实以扩大其受损的嫌疑”。

被告还要求法庭考虑胡立奇起诉的目的和动机。被告称,胡立奇发现有错误后,还执意买下此书,并有意识地挑错误,“目的只是要加重其手中的砝码,为其争取‘编写组成员’的地位,并一再追问报酬如何,在这些目的均未达到后就威胁‘各走各的道’。并企图利用新闻热点出名来实现其‘人生价值’,这已超出一个受害读者所应有的权利。”“其诉讼的目的与动机都是为其出名获利的‘人生价值’服务的。”

被告对胡立奇挑出的错误也表示质疑。被告认为,胡立奇只是一位法律爱好者和一位老年的法律自学者,对于《精选》一书中的有些法律专业题提出疑问情有可原,但直接对有些答案予以否认还值得商榷。起诉状中计算的出错比例,应通过专家鉴定后再做证据。

由此看来,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四个:第一,销售单位是否给原告提供了勘误表;第二,原告是不是因为欲图谋求“编写组成员”地位未果才走上法庭的;第三,错误是否真的如原告所称的那样多;第四,被告指称原告的“人生价值”是不是在于出名获利。

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原告三进销售单位,方才索要到勘误表,此事坚定了他起诉的决心。

在被告递交的民事答辩状以及《精选》一书责任编辑孟斌、销售单位咨询中心法人周蕾和职员赵静杰提供的证词中,均肯定:在胡立奇买书之时,销售单位当场就告诉他此书有错误,以后又提供了勘误表。而胡立奇却声称,买书之时,咨询中心既没有告之此书有错误,也未提及勘误表的事。而他自己也是回家后翻阅此书,才发现错误,遂于去年12月与咨询中心取得电话联系,询问勘误表一事,但咨询中心只是要求胡将发现的错误寄回,并说没有勘误表。胡后来直接打电话给出版社,出版社则要胡找咨询中心索取。胡遂决定于今年2月8日再次踏进咨询中心的大门。

2月8日这天恰好是咨询中心放春节假的日子。接待胡立奇的周蕾对他说,手头上没有现成的勘误表,需要到电脑里调档,而负责电脑的人已放假走了,让他过完春节再来拿。据周蕾回忆,当时她已提醒胡立奇勘误表也不全面,该书已有人再作全面修订工作,并建议胡“最好放放”,等新书出来免费给他换新书。当周蕾要胡留下电话以便联系时,胡“未置可否地走了”。

2月25日,胡第三次来到咨询中心索取勘误表。当时咨询中心仅有一份,周蕾要胡自己复印后再还给中心。这让胡大为不解:本应每本书都配一份的勘误表,为何还要读者自己掏钱去复印?心里虽这么想,胡还是花了3块2毛钱去复印了一份,复印费收据保存至今。

胡立奇对记者说,索取勘误表一事更加坚定了他起诉的决心。当记者询问胡为何在起诉状中只字不提勘误表,胡的解释是:一方面,勘误表一事铁证如山,不值一提,他想把起诉中的内容集中在一张纸上。更重要的是主要矛盾并不在勘误表本身,而是书中的错误,他不想牵涉的人太多。“我并没有故意掩盖事实”。

被告认为,原告是在意欲成为编写组成员未果后而威胁“各走各的道”,原告则矢口否认。

根据周蕾和孟斌的证词,在周蕾与胡立奇打交道的过程中,周见胡在《精选》一书的许多疑问处标有记号,觉得胡看书态度认真,便向胡提出可以向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推荐他,帮助消灭原书中的错误,并付给相应的校稿费。两人就合作问题展开讨论时,胡向周提出“要成为本书‘编写组成员’,而且要享受编写组成员的著作权,如果得不到这些,我就要走另一条路,我也要实现我的‘人生价值’。”孟斌从周蕾那里听到此事后,立即向出版社负责人做了汇报,这位负责人认为“胡先生想当此书的编委会成员不合适”。

对要求做编写组成员一事,胡立奇并不否认。对此,胡对记者陈述的理由是,“是他们要跟我合作的。他们编书的水平我也能达到,我付出的心血并不比他们少。我参与编写组以后,这本书就能合格。如果我不进去,这本书下次出版还是不合格的。我能够为社会、为读者做点事,自学法律没有白学,老了以后有值得回忆的事情,这不很好吗?”当进编写组的要求被拒绝后,胡立奇的态度是,“不同意更好,这样促使我下定决心打这场官司。打官司才是第一位的,进编写组是第二位的。”

至于“各走各的道”的话,胡解释说,那并不表示“出名获利”的要求未能得逞后的“威胁”,而只是觉得大家根本就不是一条道上的人。

被告不否认书中存在错误,但认为原告发现的错误有待鉴定。

据胡立奇个人的统计,《精选》一书的错误有660余处之多。而被告则认为胡发现的错误值得商榷,有待鉴定。

对此一争议,原告胡立奇也承认,他挑出的错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是准确无误的,一些法理方面的东西,确实是可以商榷的。但是,其中一些无可争议的“硬伤”就有360多处。这些错误又可分为,第一是错别字。如原书第262页第四题,整道题目不足350字,错别字竟达16处之多,如将“某进出口公司”错为“等进出口公司”、“装载”错为“装裁”,等等;第二是题目重复、选择答案重复的现象。如第87页的第35题与第36题竟完全相同;第229页第21题的选择答案B、D完全相同。还有一些错误,虽然不是“硬伤”,但从法律上说,其错误也是无可争议的。比如,将“刑事诉讼法”错为“刑法”;“犯罪嫌疑人”错为“人犯”、“犯人”、“被告”;等等。更让胡立奇气愤的是,销售单位后来提供的标有96处错误的勘误表中,竟然还有错误。

原告称:钱不是目的,出名亦非真正用意,人生价值在于“振臂一呼,引起社会重视”。

在发现错误以后,胡立奇多次通过电话或直接去咨询中心反映此事。周蕾请他把发现的错误给出版社,以便修订时参考。孟斌也专门打电话道歉并希望胡能把找出的错误给出版社,但胡没有交出。

胡立奇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从法院取回起诉书复本之后,4月12日,双方又在出版社交换了意见。出版社的意见主要是:1、对胡能找出本社图书中的错误表示感谢,并向他道歉。2、希望胡能将找出的错误交给出版社,出版社将根据情况支付一定费用。3、提起诉讼是胡的权利,但出版社希望此事不要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可协商解决。胡尽管表示理解出版社的想法,但还是坚持要诉讼解决。

胡立奇为什么在周蕾、孟斌等人的多次要求下,一再拒绝交出他发现的错误?为什么他一方面承认出版社的态度是诚恳的、认真的,一方面却拒绝协商解决,执意要对簿公堂?他多次提到的“人生价值”何在?

对此,胡立奇对记者解释道:“我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主要是觉得目前文化市场‘无错不成书,无错不成报’的现象比较普遍,受图书质量低劣之害的人数绝对不在受假冒伪劣生活日用品侵害的人数之下,其终极危害将是影响中华民族传统和精神,我不能熟视无睹。”同时,胡立奇还向记者解释了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胡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的校对员每千字的报酬为0.8—1.2元不等,胡取中间值——1元,全书85万字,大致为800元。而对于100元精神损失费,胡认为这并不能补偿他在数月中承受的精神压力,同时声明,“钱不是目的”。

胡立奇透露,在买《精选》一书之前,因类似问题他曾两次差点把两个出版社告上法庭,但最后均以协商解决而告终,他为未能“振臂一呼,引起社会重视”感到遗憾。而在翻阅《精选》、发现错误之初,他就滋生了打官司的念头。他说,即使遭遇的不是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他同样也会打这场官司,因为这能帮助他“完成自己的心愿”。

双方正拭目以待,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5月18日,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胡立奇和被告的代理人均如期出庭。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为止,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被告表示,书哪怕只出现一个错误,也应该给读者认错,必须有错就改。希望法庭能将此案做法庭调解处理,并愿意给原告赔礼道歉并公开公正地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告胡立奇则表示,无论如何,他都要把官司打到底。至于法院方面,不愿对记者表示具体意见,只表示将尽快再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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